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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作者:云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日期:2025-08-29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试行)》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决定整合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省级基准价 (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试 行)》,整合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步 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 ( 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普通透视”等2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州 (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整合规范后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执行。各州(市)应加快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与本通知同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2: “普通透视”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